云南中医药中等专业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云南中医药中等专业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为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中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根据《云南中医药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根据卫生类学校的特点,结合医疗服务人员的要求,我校招生录取条件是符合云南省、市、区中职学校招生录取条件,身体健康,无明显残疾、畸形和功能障碍,生活能自理,身高150厘米以上,视力不低于4.0(含矫正视力),体重在合理范围内,无传染病,无精神疾病,无依赖药物和毒品等病史,并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要求。达到学校招生条件被录取的新生,持我校录取通知和必备证件,在规定日期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应当及时通知学生或家长,并取消入学资格,已注册完学籍的注销其学籍,同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对学生档案和入学条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违法舞弊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学生进行体检,对患有下列疾病的学生,学校可以不予录取。
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等。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或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重度抑郁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可以不予录取。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入学体检时未检查出患有以上疾病,但后期在校就读期间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由本人申请,经学校领导批准,准许休学,保留学籍不超过一年,学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治愈后方可回校就读。
第五条 不能按期到校者,应当办理暂缓手续。须写书面报告并附证明办理请假手续,未请假、请假未准或逾期两周以上未到校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应当于每学年开学时按学校规定,到学校财务部门缴纳各项费用,未按学校规定缴纳费用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二章 转专业
第六条 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转专业:
1、经学校认可,学生在某专业领域具有一定专长,转专业更有利于其能力发挥者;
2、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确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可在其它专业学习者;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七条 本校录取的各专业的学生(除农村医学专业),在未认定学籍前均可申请转专业。其造成后果由本人负责。
第三章 休学与复学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准予休学:
1、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
2、请假累计超过该学期三分之一(包括理论教学、实习)者。
第九条 学生休学,每次以一学年为期。
第十条 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休养;病休期间的医疗费用由本人自理。
第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学年或学期前一个月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查批准后,随原专业的下一个年级学习。因病休学的学生,在复学时,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并经学校复查能坚持正常学习者,方可复学。
第四章 退 学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者,经学校批准,可令其退学或勒令退学,并通知家长。
1、休学次数超过规定者。
2、休学期满后不办理复学手续或虽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3、经学校动员,因病应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4、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重度抑郁症、癔痫、癫痫等严重疾病及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5、 在学习期间,擅自生育者。
6、未经请假又无正当理由,开学后逾两周不报到者。
7、违反学校有关规定者(如:打架、偷盗、夜不归宿、在校外触犯国家法律者)令其退学或勒令退学。
第十三条 在办理退学手续时,学校应退还学生该退的学费,并取消学生的学籍。
第五章 纪律与考勤
第十四条 学生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勤奋好学,团结同学,讲究卫生,关心集体,爱护公物,讲究文明礼貌,遵守社会公德。
第十五条 学生不得抽烟酗酒、赌博、打架斗殴,凡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学生上课、自习、实习、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等,均应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请假或超假者,均以旷课论处。根据其旷课学时、情节和认错态度进行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十七条 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社会工作、锻炼身体、课外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并给以一定奖励,有关材料应存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可视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下列五种:(1)警告 (2)记过 (3)留校察看 (4)勒令退学 (5)开除学籍。
第十九条 留校察看以半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半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其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酌情给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1、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造成严重后果者。
2、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4、打架斗殴、行凶、赌博、偷盗等屡教不改者,品行恶劣、道德败坏,造成较严重后果者。
5、违反校纪校规,情节极为严重者。
6、一学期旷课超过七十二学时或在学期间旷课累计超过一百零八学时(旷课一天,按六学时或当天实有课时计)者。
第二十一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要加强教育,促其认错悔改;处理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
第二十二条 对学生作出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学生必须由家长或监护人带回。
第二十三条 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不发给任何学历方面的证明。
第七章 毕 业
第二十四条 具有学籍,思想品德合格,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习),经考核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并由学校发给经省教育厅验印的毕业证书,未经教育厅验印的毕业证书一律无效。
第二十五条 毕业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生,原则上自谋职业,在条件许可的地方或部门亦可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也可向学校就业部门提出申请,由学校就业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向有关用人单位推荐。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学籍管理规定》由学校招生办公室、德育处和校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云南中医药中等专业学校
二零一八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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